拿走恋人一部苹果13手机,竟然构成盗窃罪!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于2022年5月17日在海城市402焦某的宿舍,在被害人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焦某的苹果13手机拿走,并经被害人焦某委托郑某询问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拒不承认。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害人焦某是否知道被告人李某于2022年5月17日5时许拿走其手机一节。因被告人焦某的陈述与证人陈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被害人焦某并不知道被告人李某将其手机拿走且有证人郑某证明被害人焦某不知道被告人李某将电话拿走,焦某委托郑某询问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表示,没有拿,并有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故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当天是在被害人焦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手机拿走的。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焦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手机拿走,并在被害人委托郑某询问时被告人李某表示自己没拿。在被害人报案后,得知被害人焦某已报案的情况下将手机送到被害人焦某姐姐的店里,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手机拿走,并隐瞒事实,拒不归还,可见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焦某系情侣关系,之前吵架也经常拿被害人手机的辩护意见,因之前是否有拿被害人手机的行为,与本案无关,之前的行为不影响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认定。被告人之前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本案系被害人焦某报案称手机被盗,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提出其拿走电话是想查查焦某是否与其他女的有联系的辩解,因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手机并拒不承认、拒不归还,无论被告人李某出于何种原因、动机拿走被害人的手机,不影响其对该手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故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意见
仅凭男方自认无法认定不正当关系,仅凭转账也无法认定赠与
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认定为彩礼并予以返还?
各自名下的住房和贷款离婚后归各自所有,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约定一年内卖出房屋,款项归男方,但六年后才卖出,钱该怎么分?
离婚后,婆婆要求女方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父母还在,要求祖父母付抚养费,能支持吗?
有借条,母亲起诉儿子儿媳,一审没支持二审改判
男方出具借条应视为债务加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徐文丽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山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山东省律协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
淄博市律协婚家委副主任
淄博市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
山东广播电视台、淄博广播电视台 嘉宾律师
紫臻·紫丝带妈妈公益合作律师
法律专线:15650336999
心理专线:13953304678